發布者: 金翼達 時間:4/18/2020 9:41:44 AM
佛山市高明區促進小微企業上規模扶持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鼓勵、引導和支持小微企業做精、做強、做優、做大,有效提升我區整體經濟質量和水平,根據《關于促進小微企業上規模的指導意見》(粵府辦〔2015〕4號)、《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2019年促進小微工業企業上規模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佛府辦函〔2019〕293號)、《關于印發佛山市“四上”企業培育三年行動計劃(2017—2019年)的通知》(佛府辦函〔2017〕414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區政府每年安排小微企業上規模專項扶持資金,對經認定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企業和商(協)會進行資金扶持。
第二章 扶持范圍和標準
第三條 扶持范圍
(一)對2017年至2019年期間,首次納入“四上”企業庫的工業企業、商業批發業企業、商業零售業企業、住宿餐飲業企業、服務業企業、建筑業企業、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給予1-3年資金扶持。
“四上”企業是指:年主營業務收入達到2000萬元以上(以上含本數,下同)的工業法人企業;年商品銷售額達到2000萬元以上的商業批發業法人企業;年商品銷售額達到500萬元以上的商業零售業法人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達到200萬元以上的住宿和餐飲業法人企業;年末從業人數50人以上,或年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上的服務業法人單位(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年營業收入達到500萬元以上即可);具有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資質(具有住建部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建筑業法人企業和全部房地產開發經營法人企業。
(二)經鎮(街道)推薦且成功服務高明區工業企業于2019年首次進入“四上”企業庫的商(協)會。
第四條 扶持標準
(一)對2017-2018年度首次納入“四上”企業庫的企業扶持標準如下:
1.對首次納入“四上”企業庫的小微型企業給予一次性資金扶持。
(1)對首次納入“四上”企業庫的小微型工業企業,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10萬元。
(2)對首次納入“四上”企業庫的小微型商業批發業企業,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6萬元。
(3)對首次納入“四上”企業庫的小微型商業零售業企業,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4萬元。
(4)對首次納入“四上”企業庫的住宿餐飲業企業、服務業企業、建筑業企業和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3萬元。
(5)小微型工業、商業批發業、商業零售業企業首次納入“四上”企業庫下一年起連續2年內,如企業仍在“四上”企業庫,給予扶持X萬元。其中:X為企業申報年度相對于入庫當年對區級財政貢獻增量額度50%。單個企業累計獲得扶持資金總額不超過50萬元。
(二)對2019年度首次納入“四上”企業庫的企業扶持標準如下:
1.對2019年度首次納入“四上”企業庫的工業企業扶持標準:進入“四上”企業庫的首年扶持15萬元;如第二年仍在“四上”企業庫扶持15萬元;如第三年仍在“四上”企業庫扶持X萬元。其中:X為企業申報年度相對于入庫當年對區級財政貢獻增量額度50%。單個企業累計獲得扶持資金總額不超過50萬元。
2.對2019年度首次納入“四上”企業庫的商業批發業、商業零售業企業、住宿餐飲業企業、服務業企業、建筑業企業、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進入“四上”企業庫的首年扶持4萬元;如第二年仍在“四上”企業庫扶持4萬元。
(三)對經鎮(街道)推薦且成功服務高明區工業企業于2019年首次納入“四上”企業庫的商(協)會扶持標準:每服務1家高明區工業企業首次納入“四上”企業庫獎勵1萬元。單家工業企業不能同時由兩個或以上機構提供服務。
第三章 申報及審批程序
第五條 申報條件
(一)2017年至2019年期間首次納入“四上”企業庫企業:
1.在高明區行政區域內依法辦理工商、稅務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依法經營和納稅,有健全的管理及財務制度,近3年來沒有因違法經營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10萬元以上)罰款等行政處罰的重大違法記錄企業。
2.企業申請扶持資金當年在“四上”企業庫,必須按統計制度規定上報統計報表,并經區統計部門審核確認。
(二)商(協)會:
在高明區行政區域內依法成立,經鎮(街道)推薦且成功服務高明區工業企業于2019年首次納入“四上”企業庫的商(協)會。
第六條 申報材料
(一)首次納入“四上”企業庫企業:
企業申請扶持資金需要提交相關材料(提交復印件的,一并提供原件供查驗),并加蓋企業公章。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具體申報指引由區經濟科技促進局另行制訂)。
1.《佛山市高明區小微企業上規模扶持資金申請表》(見附件1)。
2.《佛山市高明區小微企業上規模扶持資金申請承諾書》(見附件3)。
3.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如已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的則提供此證復印件) 。
4.企業申請扶持資金當年的年度會計報表或審計報告復印件。
5.申請扶持資金當年企業實地清晰照片(照片應多角度、多層次反映企業場地面貌、生產經營、產品類別等情況,不少于5張)。
(二)商(協)會:
1.《佛山市高明區小微企業上規模扶持資金申請表》(見附件1)。
2.《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社會團體年度檢查報告書》復印件。
3.所屬鎮(街道)推薦函(見附件2)。
4.商(協)會與服務對象簽訂的服務合同復印件。
第七條 申報、審核及審批程序
(一)以自愿申報為原則,符合條件的單位將完整的申報材料(包括紙質版一式三份,含電子版)裝訂成冊報送屬地鎮(街道)。
(二)各鎮(街道)收到申報材料后,組織現場核查,對材料進行初審,加具初審意見后報送區經濟科技促進局。
(三)區經濟科技促進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復審,并會同區財政局、區稅務局、區統計局核算扶持金額。區統計局負責審核企業是否在“四上”企業庫;區財政局會同區稅務局負責審核確認企業對區級財政貢獻情況并出具確認文件;區經濟科技促進局會同區財政局制定扶持資金安排方案,對擬扶持企業進行公示,公示完畢后報區政府審批。
(四)經區政府批準后,由區財政局根據區政府審批意見,將扶持資金直接劃撥至企業、商(協)會。
第八條 申報受理時間
扶持資金申請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具體受理時間由區經濟科技促進局另行通知。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視為自動放棄當年的申請。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九條 區經濟科技促進局要按規定公開扶持資金分配結果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 區經濟科技促進局要會同區財政局做好企業申報資料存檔及扶持資金撥付等工作,確保扶持資金安全、及時、準確發放;不定期對獲得扶持資金的企業進行檢查,對企業弄虛作假騙取扶持資金的,撤銷對其財政扶持,追回已撥付的財政資金,并取消該企業在我區申請各類財政扶持資金資格;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 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扶持資金等行為,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相關人員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斗鹕绞懈呙鲄^促進小微企業上規模扶持辦法》(明府辦〔2018〕40號)同時廢止。區政府已頒布的其他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區經濟科技促進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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